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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未过目 房主“告倒”区房地局

http://esf.cd.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6 月15 日 张琳 上海楼市周刊

  [摘要] 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未过目 房主“告倒”区房地局

案 情

入驻后不缴物业费,业主与租户借口“生意不佳”相互推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区房地局

原审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

2003年10月30日,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陆某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陆某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12.48平方米,另有一阁楼18.37平方米,合计面积30.85平方米,经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510元。因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2005年5月24日,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区房地局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某区房地局于同日受理后,分别于2005年5月26日、6月15日两次主持调解,均因陆某未参加致无法调解。某区房地局遂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内容为:1、陆某户(含房屋使用人)自收到裁a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迁出原房屋,迁至某房地产公司为其提供的他处房屋;2、陆某应在某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30059.57元;3、某房地产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向陆某支付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陆某认为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报告未向其送达过,不能作为认定被拆除房屋价值的依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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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ut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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