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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农民住宅合同无效 但可获补偿

http://esf.cd.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7 年12 月21 日 新华网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新近相继审结4起农民将自有住宅卖与城镇居民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法院以上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由依法判决买卖无效,出卖人在收回房屋后补偿买受人一定数额的钱款。

1994年至2001年,北京市城镇居民邢女士等4人分别与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农民谈先生等4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谈先生等人所有的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三星庄村、苏三四村等地的平房,并支付购房款4500元至12万元不等。此后,邢女士等人对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或翻建。

随着房价不断攀升,2007年6、7月,谈先生等人以上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先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海淀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确定涉案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为11万元至21万元不等、区位补偿价为50万元至69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及上面建筑的房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法院还认为,综合考虑买受人已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或翻建、涉案房屋和宅基地的价值已大幅上涨等因素,出卖人应根据评估所得的涉案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对买受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综上,法院判决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进行相互返还,同时判决出卖人给予买受人42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补偿。

责任编辑/liuliwei.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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