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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业主可以对物业合同“提条件”

2008年 8月 28日 王兴亚 王炳坤 经济参考报

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约时,合同条款由物业公司拟定,而且一成不变的“惯例”将被改变。辽宁省鞍山市日前出台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可与物业公司协商约定服务条款,提出具体要求,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有权拒签并向相关部门申诉。
  鞍山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很多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都出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根据鞍山市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规范物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业主有权拒绝接受拟定的房屋销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要求与房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条款。如果房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文本显失公平,业主有权拒签,并向相关部门申诉。业主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如果发现有漏掉的相关约定,可以与房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调整、补充,或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责任编辑:zhenyutao.an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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